保利印江南小区因在电梯内安装广告引发部分业主不满。有业主反映,电梯广告的安装事先未充分征询个人意见,且广告内容与光感设备对日常生活造成干扰,认为此举侵犯了业主的公共区域权益。小区物业及合作方表示,电梯广告的引入已通过公示程序,并依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及小区管理规约相关条款,获得合法授权。
有律师对此解读称,根据现行法律法规,电梯作为小区公共部位,其经营收益权归属全体业主。物业公司利用公共区域开展经营活动,通常需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。若物业已就广告事宜进行公示,且在公示期内未收到法定比例业主的反对意见,可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默认同意。但律师也指出,公示不等于逐户征得明确同意,其程序是否完全合规,取决于公示的具体形式、时长以及是否真正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与异议权。
部分业主对此提出质疑,认为“公示即同意”的说法过于笼统,在实际操作中,很多业主并未留意公示信息,或对公示内容理解不充分,导致“被代表”。他们呼吁物业应提供更透明、便捷的反馈渠道,并将广告收益的用途、分配明细向业主公开,确保公共收益“取之于民,用之于民”。
目前,事件仍在沟通协调中。物业方面表示会积极听取业主意见,优化公示与反馈机制。此事件也反映出当前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中,程序合规性与业主实际感知之间的落差,如何平衡商业运营与业主权益,成为物业服务中亟待完善的课题。